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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2020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夏季考试实行“3+3”模式

2020.01.06
2020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夏季考试实行“3+3”模式,包括国家统一高考语文、数学、外语(英、德、法、西、日、俄,含笔试和听力)3科,以及考生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科中选报的3科。考试总成绩为750分,3科高考科目原始分数满分均为150分;考生自主选择的3科等级考试科目原始分数满分均为100分。
统一高考科目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全天和6月8日下午。

外语(听力)考试安排在1月8日上午,连续组织两次,每次考试时长约20分钟,考试成绩取两次中的高分计入外语科目成绩。


各位考生、家长朋友:(转自青岛考试官网,http://edu.qingdao.gov.cn/n32563465/index.html)

大家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夏季)外语听力考试将于18日(周三)上午进行。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完成考试,现将考试安排及有关要求提示如下,请考生及家长提前做好准备。

特别提示:

1)第一次听力考试时,1月8日8:45后迟到考生不允许进入考场参加本次考试;若考生第一次听力考试迟到,只能于第一次听力考试结束后且9:40前,入场参加第二次听力考试;9:40后迟到考生不允许进入考场考试。两次听力考试间隔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2)本次考试实施考点封闭区和考场两次安检制度。各考点将在考场建筑物外设置考试封闭区,并在封闭区入口处实施首次安全检查,严禁考生携带各种非考试物品进入考试封闭区。

一、考试时间

听力考试连续组织两次,第一次为1月8日上午9点开始,第二次为1月8日上午9:55开始,每次考试时长约20分钟。

二、全市考点设置及分布

全市共设11个考区,32个考点。(考点分布见附件1)

三、市招生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前准备,细致周到

1.考生本人凭密码于2020年1月4日至7日期间(每天9:00至20:00)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wsbm.sdzk.cn)自行打印准考证。

 特别提醒:

1)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并严格遵照执行。

(2)建议考生多打印几份准考证备用,防止丢失,系统关闭将不再提供准考证打印服务。

2.提前准备好有效居民身份证。考生须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参加考试。身份证丢失的要在考前到公安部门补办或者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3.提前准备好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橡皮直尺等文具。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资料、书包、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

4.提前熟悉环境。考生可在1月7日(周二)16点以后,持准考证到所在考点熟悉周边环境,为确保考试安全,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试当天考点将引导考生有序入场,请考生及家长理解并给予配合。  

5.提前应对特殊情况。考生要避免因天气变化、交通堵塞等原因耽误考试,要提前规划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线,关注天气变化,科学安排,确保提前到达考点。开车送考的家长要自觉服从交警的指挥和疏导,切勿违章停车。

6.提前记准考试时间。请考生记清考试开始时间,以免耽误考试。建议考生一定要提前到达考点,并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关于几项重要时间节点,省考试院规定如下:

根据考务要求考生可以在考前40分钟进入考场,本次考试实行考点考试封闭区入口和进入考场两次安检制度:第一次安检是考生进入考试封闭区时,除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黑色签字笔等《考生须知》规定的考试必需物品外,其他非考试规定物品禁止带入;第二次安检是考生进入考场时,请自觉配合监考老师进行证件和违禁物品检查。请在考点封闭区外妥善安排携带的非考试规定物品,以防丢失;请考生务必提前到达考点并配合考点做好两次安检工作,提前进入考场准备考试。 

(二)诚信应考,切实提高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一是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二是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四是加大了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考生只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或者其中是否有与考试相关内容,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请考生务必认真学习,避免因不了解考试纪律规定给考试带来损失,防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惩考试作弊行为。

4.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外语听力考试规则》对考试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考生务必提前学习,认真遵守执行。

5.为确保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各级招考部门加强考试安全保密、确保考风考纪、严查考试舞弊等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考试均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所有考点均配备手机屏蔽仪、无线电设备检测设备和金属探测器、身份证识别设备,同时开通电子监控系统、实施动态人脸识别;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将对考点内及周边进行全方位的监控;检查人员将对各考点进行驻点巡查,严厉查处违纪作弊行为。忠告极个别企图作弊的团伙和个人,勿心存侥幸。

6.考试过程中,严禁考生对试卷或答题卡等进行拍摄、传出考场、上网,一经发现,将以考生涉嫌参与组织考试作弊报公安机关依法查。

(三)明确要求,规范答题

1.考生入场坐定后,首先核对桌面上条形码的姓名是不是本人,若有问题,立即举手报告。等分发答题卡后,要按照规定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上“贴条形码区”位置,尽量平整,若不慎贴倒、贴歪或贴皱,不影响扫描,无需担心。答题卡要注意保持整齐、干净,不要折叠或损毁。考生须根据监考教师的要求在《考场考生信息表》上签名。

2.开考铃声响前不要抢答,考试结束后不要拖答,否则按违纪处理。

3.任何人不能带走和毁坏任何一张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否则考试成绩无效。考试结束铃响后,须立即停止答题,按顺序整理好自己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静坐等候,待监考老师收完所有材料并检查无误后,依据指令依次出场。

4.请考生认真规范答题,保证字迹工整清楚,确保在各题指定区域答题,避免因写错位置而更换答题卡的现象。按照规定,因考生个人原因更换答题卡的,不延长考试时间。

5.调整心态,合理安排学习和休息,克服紧张情绪,注意饮食卫生,避免意外情况发生,以最好的状态参加考试,发挥出应有的水平。

祝全市广大考生考试顺利,取得优异成绩!

附件:

1.青岛市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夏季)外语听力考试考点安排表

2.外语听力考试规则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4.《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青岛市招生考试院

2020年1月2日


附件1

青岛市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夏季)外语听力考试考点安排表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山东省青岛第一中学

市南区单县路46号

山东省青岛第二中学分校

市南区江西路70号

山东省青岛第六十六中学

市北区杭州路3号乙

青岛旅游学校

市北区延安一路29号

青岛华夏职业学校

市北区嘉善路48号

青岛电子学校(市北校区)

市北区台东一路118号

山东省青岛第十七中学

市北区杭州路80号

山东省青岛第十六中学

市北区鞍山路5号

山东省青岛第三中学

李沧区永平路57号

山东省青岛第五十八中学

李沧区九水路20号

山东省青岛第二中学分校

崂山区松岭路70号

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七中学

崂山区海尔路15号

山东省青岛第六十八中学

崂山区九水东路619号

青岛西海岸海区第一高级中学

西海岸新区钱塘江路366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致远中学

西海岸新区前湾港路888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第五高级中学

西海岸新区银桥大街189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南第一高级中学

西海岸新区墨香路597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实验高级中学

西海岸新区向阳岭路211号

青岛市城阳第一高级中学

城阳区重庆北路398号

青岛市城阳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城阳区德阳路317号

青岛市即墨区萃英中学

即墨区淮涉河路356号

青岛市即墨区第一中学

即墨区文峰路87号

青岛市即墨区实验高级中学

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黄甲山二路68号

山东省胶州市第一中学

胶州市常州路668号

胶州市实验中学

胶州市福州北路27号

胶州市第三中学

胶州市广州南路283号

山东省平度第一中学

平度市天津路101号

平度市第九中学

平度市天津路999号

山东省华侨中学

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广场西路197号

平度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

平度经济开发区珠江路3号

山东省莱西市第一中学

莱西市黄海东路19号

山东省莱西市实验学校

莱西市北京东路33号

 

外语听力考试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在考点封闭区入口和考场入口进行两次安检,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橡皮、直尺等文具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封闭区考场。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应保持安静,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考生号、座号等栏目,并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本人条形码。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试时间由考点按照北京时间统一发出信号,考场内钟表时间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六、每次外语听力开考前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离开考场。两次听力考试间隔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七、外语听力选择题的答案需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必须在答题卡上与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内填涂,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答并停笔,并按草稿纸、试卷、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两高对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执行,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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